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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vid 发表于 2008-9-26 13:16

当阳女陷“艳照门”被索百万 视频网上流传

两年前,当阳女子胡妤通过网络QQ聊天,与广西男子邹兵相识并发生关系,不料邹兵用手机拍下了两人发生关系时的视频片段。此后,双方产生矛盾,邹兵将“艳照视频”传至互联网上,并在当阳的网友间大肆传播,胡妤为此感到痛苦万分。
   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日前,当阳市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和敲诈罪(未遂),判处邹兵有期徒刑2年6个月。

艳照视频:
惊现熟人身影
    今年3月中旬,在当阳某单位工作的田方午休上网时,其QQ里收到一网友发来的消息:“当阳一女子与他人在某宾馆偷情,被人录像后上传至北京一网站上,内容绝对真实,我刚刚还看过了!”在这条消息背后还附带一网站链接。
    因为聊天信息里涉及到当阳人,于是田方怀着好奇心点击该网站链接,打开后他看到的是一段激情艳照,初步判断是在宾馆内拍摄的,尽管只露出女方的脸部,但仔细辨认不难发现她就是自己的熟人胡妤。
    与此同时,田方看到自己所在的当阳一QQ聊天群内已有人在发送类似消息,其QQ群里的一名好友甚至打电话来询问当事人到底是谁。后来,田方还发现网站内该视频点击率非常高,而且数量还在不断上升。
    惊奇之下,田方立即与发送消息的网友联系,对方仅称自己是当阳人,是在网上看到消息查看视频后才传给网友的。随后,田方与多位看过该视频的当阳籍网友联系后发现,发送网站链接的网友为同一人,对方很可能是有预谋地在当阳籍网友之间传播该视频。
日久生情:
激情留下隐患
    就在“艳照视频”大肆传播时,当事人胡妤也知道了这件事,同时她还知道传播这个视频的人就是两年前认识的广西男子邹兵,而他们俩之间的事还得从2006年12月说起。
    当时,在广西南宁生活的邹兵上网时遇到胡妤,二人通过一段时间的“接触”后发现,双方有着差不多的经历。在后来的聊天中,双方的共同语言也越来越多,感情也在不断地嘘寒问暖之中“升温”。
    2007年7月,邹兵只身来到当阳与胡妤见面。尽管这是在现实中的初次见面,他们却像认识多年的老朋友一样。结果,两人在当阳城区某宾馆内发生了关系。当年12月,忍受不住相思之苦的邹兵第二次来到当阳与胡妤见面,再次发生了关系。
    然而,胡妤和邹兵发生关系时,对方居然拿出手机录像,还美其名曰“留作纪念”。考虑到录像事关重大,胡妤从激情中恢复些许理智,当即要求邹兵删除录像。只是她没有想到,对方在删除录像时玩了个心眼:邹兵在删除手机存储卡上的录像时,偷偷又在手机自带的内存中拷贝了一份录像,而她对这一切毫无察觉。
一拍两散:
“把柄”勒索百万
    从激情中冷静下来后,胡妤在前往广西与邹兵见面时,突然发现相对于她殷实的生活而言,邹兵的家境十分贫困,他们的感情出现了危机。
    今年3月,在权衡利弊后,胡妤通过QQ正式向邹兵提出分手。邹兵苦苦哀求,但胡妤并没有回心转意。邹兵最终拿出了“杀手锏”——将偷存的视频单独发给胡妤,甚至还威胁如果她不同意和好就将视频公开。
    看到这段视频时,胡妤惊呆了,她只得请求对方将视频删除。邹兵觉得和好无望,于是以视频相威胁,要胡妤给他100万元现金,被胡妤当场拒绝。3月份,邹兵在个人博客网站上注册了一个帐号,分两次将拍摄的视频片段上传至其个人博客中,然后多次向当阳籍网友发送该视频网址。
    随着视频的传播,胡妤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。3月中旬,双方进行了谈判,邹兵也将筹码降至30万元。3月18日,痛苦不堪的胡妤选择了报案,当阳警方于4月2日在南宁将邹兵抓获。
    警方调查表明,自邹兵上传视频之日至3月26日,他所传的两个视频点击率总和超过3万人次。
难逃法网:
作恶终究获刑
    7月中旬,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、敲诈勒索罪,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近日,当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。
    记者了解到,这种新型案件在当地尚属首次。在此案的审理中,司法机关提取了大量网络电子证据,其中就包括电子证据、视频文件笔录、聊天记录下载资料。同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:不以牟利为目的,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,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人次以上,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。警方调查表明,邹兵所传至互联网的两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,被点击率超过3万人次,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。
    当阳市人民法院认为,邹兵为报复和要挟胡妤,将被鉴定为淫秽物品的录像通过互联网传播,情节严重,并在事后利用该录像对胡妤实施敲诈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、敲诈勒索罪。邹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敲诈财物未得逞,属犯罪未遂。据此,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邹兵有期徒刑八个月,以敲诈勒索(未遂)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。
    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寇志中认为,邹兵利用所谓“把柄”勒索网友,已经构成犯罪,同时将涉及隐私内容的视频上传至网上,给受害人带来极大伤害,最终受到法律严惩。此案提醒公众,借助他人所谓“把柄”索要钱财,属违法行为,同时在互联网上传播任何物品时应该三思而后行,对传播物品的内容和性质要思考清楚,以免触犯国家相关法律,导致侵权或给他人带来伤害。(注: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
小贝小贝 发表于 2008-9-26 17:06

鸭子你厉害。。。!!:59: :59:

大官人 发表于 2008-9-26 18:46

厉害。。。

幼儿园高才生 发表于 2008-9-26 19:53

太牛X了

拽→公の子 发表于 2008-9-26 20:19

鸭子你天天没的事情搞吧。到处找些东西来发。
又转的哪个网站的帖子撒

泡泡菜 发表于 2008-9-26 21:40

{:12:}

香辣脆骨 发表于 2008-9-26 23:12

[quote]原帖由 [i]小贝小贝[/i] 于 2008-9-26 17:06 发表 [url=http://www.my0717.com/bbs/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11329&ptid=3254][img]http://www.my0717.com/bbs/images/common/back.gif[/img][/url]
鸭子你厉害。。。!!:59: :59: [/quote]

鸭子是哪个哦```{:12:}

撒旦 发表于 2008-10-1 12:56

{:39:} {:39:} 列好黑人奥

幼儿园高才生 发表于 2008-10-1 15:03

我图都看过了
没有CGX的牛

love_rong08 发表于 2008-10-1 22:50

MS好久以前都看过了:24:

撒旦 发表于 2008-10-2 00:44

额··一起分享一哈捏

萬種柔情 发表于 2008-10-2 03:28

如果有连接就更厉害了.

撒旦 发表于 2008-10-2 14:12

回复 12楼 萬種柔情 的帖子

其实找连接的任务应该由你办才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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